拉普拉斯 | 带诉讼上市的尺度在哪里?
带诉讼过会并上市早有先例,诉讼对方也常常采取等手段试图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但像捷佳伟创在自己官微发布《严正声明》的,确不多见。这其中有怎样的爱恨情仇?
捷佳伟创的声明
捷佳伟创的声明包括4点主要内容:
一是认为拉普拉斯在国知局和法院尚未对涉案专利有效性及纠纷做出认定、裁决的情况下,单方面认定其被认定为构成的风险较小;
二是提出拉普拉斯在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2024年10月1日深圳海关扣押拉普拉斯出口美国的产品;
三是指出拉普拉斯涉产品为拉普拉斯主营业务产品;
四是指出一旦拉普拉斯被认定为,则将对拉普拉斯经营构成显著影响。
总之,捷佳伟创作为原告以及业内竞争对手,认为拉普拉斯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以及遗漏。
声明的法律解读(关于信息披露)
诉讼的披露要求及拉普拉斯披露情况
根据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2-4的要求,发行人应披露:
(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1)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2)诉讼或仲裁请求;3)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4)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如发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2)存在重大仲裁、诉讼的,其对发行人1)财务状况、2)盈利能力及3)持续经营的影响;
(3)如诉讼或仲裁有重大进展,发行人新发生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条文中具体项目的序号系笔者自行标注)
拉普拉斯的披露情况如下:

可以看出,拉普拉斯披露了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以及捷佳伟创的诉讼请求。但对于案件败诉后对其经营的影响,并未严格按照《自查表》的要求予以披露,缺乏具体的金额,仅以“很小”“很低”等无法定量的描述进行披露。
拉普拉斯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净资产约25亿,24年上半年的净利润约3.5亿元(23年全年净利润约4.2亿,22年全年净利润仅约1.19亿)。
捷佳伟创的诉讼请求合计为6,000万元(不考虑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占拉普拉斯2024年6月30日净资产的2.4%,占2024年上半年净利润的17.14%,达到2022年年度利润的50.4%,然后拉普拉斯说“很小”。
(以下这张图可以感受一下17.4%是不是很小,至于17.14%是多小,可以合理推测)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法修订后,公开发行新股条件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这一项转化本来是以加强信息披露为前提,即充分信披、买者自负。但既无具体金额,也无涉案产品的分析,上述披露也许较难让买者自负。
诉讼的核查要求及中介机构的做法
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五条,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
(1)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是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如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说明发行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风险,并就1)是否构成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2)是否构成本次再融资障碍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明确发表意见;
(2)涉及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方面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论证是否构成再融资的障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审慎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发行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进展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新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并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律师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律师在对诉讼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应当:
具体查验上述案件的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者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和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2号指引第59条)
对有关自然人或者法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事实的查验,律师应当与有关自然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法人的合规管理等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并根据情况选取可能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公共机构进行查证、确认。 向有关公共机构查证、确认,可以采取查询、函证或者查阅其公告、网站等方式。(执业规则27条)
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等)。(12号编报规则第49条)
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披露如下:

可以看到,律师发表核心意见的依据,都是拉普拉斯自己聘请的另外的律师,以及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就这样把钥匙交给了外面人请的帮手。
声明的法律解读(关于遗漏披露)
《捷佳伟创》的声明还指出,2024年10月1日,拉普拉斯出口美国的产品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深圳海关予以扣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已过会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操作规程》,公司发行前,审核员应督促发行人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如果公司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则无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捷佳伟创》的声明并未指出被海关扣押的涉产品是否涉及新的诉讼,以及该等诉讼对拉普拉斯的潜在影响。但无论如何,作为会后事项,投资人有权知道。或者,监管机构在中介机构报送会后事项材料后认为不构成重大影响的,也继续安排推进了发行。
根据《规程》,如果中介机构按时提交会后事项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证件会暂缓安排发行。注册制改革后,《规程》没有被明确废止,也许会后事项承诺函出给交易所,但逻辑应该没有变化。
后续会如何
按照目前的发行安排,拉普拉斯将于10月15日开始询价,于10月18日进行网下及网上申购。捷佳伟创已经以《严正声明》的形式对拉普拉斯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合规性提出了质疑,在证券市场“零容忍”“强监管”的舆论环境下,不确定监管机构会作何反应。
毕竟,作为从业者,既不希望好企业因为舆论错失发展机会,也不希望发行规则晦暗不明。
带诉讼过会上市的标准到底如何,这样的披露是否可以满足披露要求,且拭目以待。